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目前有一级到十级的伤残评定等级,根据伤残程度有专门的医院给出鉴定等级,赔偿费用也是根据伤残等级来计算,费用由一级逐级向后递减直到第十级。计算方法为: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3种观点: 制订统一的伤残鉴定标准人身是一个统一的机体,是由各种组织、器官、系统有机结合而成的。伤残鉴定是对受伤者组织器官功能状态及其对医疗、护理依赖程度,根据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社交心理活动能力等方面的影响程度来评定其伤残等级,不论他是什么民族或是哪个国家,也不论他从事什么样的职业和劳动,除了男女之外,他们的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都是一样的,因此,评定人体组织器官功能状态的伤残鉴定标准应该是统一的,制订统一的鉴定标准也是可能的。另外,劳动能力丧失与伤残是两个十分相近又有所不同的概念。伤残是指因损伤所致的人体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劳动能力丧失是指因损伤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功能障碍而导致的劳动能力下降或完全丧失,前者侧重于组织器官的功能障碍,后者侧重于因组织器官功能障碍而导致的劳动能力丧失。一般来讲,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程度基本上反映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两者有时是通有的,因而依据伤残等级来划分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也应该是统一的。规范赔偿制度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看,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对赔偿劳动能力丧失所采用的标准即不是以劳动所得为丧失标准,也不是以劳动能力为丧失标准,而是以生活来源为丧失标准。首先,按照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不是受害人受伤前后劳动收入之间的差额,因而与劳动所得丧失没有密切的关系;其次,我国法律规定了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给予赔偿,但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在这里只是受害人获得生活补助多少的依据。由于我国赔偿法采用的是生活来源丧失标准,赔偿时既不考虑受害人的教育程度,也不考虑受家人的职业特点及其他劳动能力的构成因素,因而,对我国的人身损害致残赔偿标准进行规范是可行的。1、规定统一的赔偿范围:即各种损害致人身残疾的,应按伤残等级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需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赔偿残疾用具费,以及精神方面的损害赔偿。2、统一赔偿的参照标准:由于我国残疾赔偿是以残疾者生活来源丧失为标准,因而制定统一赔偿的参照标准是切实可行的。但统一的参照标准并不是简单地制定一个数字来作为所有人的生活标准,而是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状况分行业、分类别确定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生活标准。本人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按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比较合理。即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状况公布该年度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生活费标准,作为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赔偿的共同参照标准。3、规定统一的赔偿期限。现行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对赔偿期限,有两种规定,其一是终身赔偿;其二是赔偿一定年限,一般是20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为30年。相比较而言,实行终身赔偿对受害人来说是最合理最公平的,但难于计算具体年限,也不符合民事立法的法律精神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本人认为,最合理的赔偿期限为30年,并分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按年龄进行加减,这样对受害人和加害人来说都是最合理的做法。当然,各类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案件都有其特殊性,为了处理好这些案件,在统一伤残鉴定标准及规范的赔偿制度下,可以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适当制定一些特殊条款或实施办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伤残鉴定依据结果分为十级,按照法规规定再分级进行计算:1、一至四级代为缴纳医疗保险,每月补贴伤残津贴,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伤残补助金由本人27个月工资按等级依次递减计算;2、五级伤残补助金为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16个月,五至六级补贴社保;3、七至九级伤残补助金由本人13个月工资依次递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目前有一级到十级的伤残评定等级,根据伤残程度有专门的医院给出鉴定等级,赔偿费用也是根据伤残等级来计算,费用由一级逐级向后递减直到第十级。计算方法为: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3种观点: 统一伤残鉴定标准 规范赔偿制度 制定伤残标准及伤残赔偿标准时,过多考虑各部门的行业性、特殊性,而忽视了同类法律法规的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和相互统一以至出现顾此失彼、各自为政的非正常现象,最主要原因是没有通过各部门协调制订统一的伤残鉴定标准和规范赔偿制度。从而,人身损害案件的伤残鉴定与赔偿随意性很大,这样有损法律的严肃和统一性,也难于保证司法公正。为此,制订统一的伤残标准和规范赔偿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制订统一的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是一个统一的机体,是由各种组织、器官、系统有机结合而成的。伤残鉴定是对受伤者组织器官功能状态及其对医疗、护理依赖程度,根据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社交心理活动能力等方面的影响程度来评定其伤残等级,不论他是什么民族或是哪个国家,也不论他从事什么样的职业和劳动,除了男女之外,他们的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都是一样的,因此,评定人体组织器官功能状态的伤残鉴定标准应该是统一的,制订统一的鉴定标准也是可能的。另外,劳动能力丧失与伤残是两个十分相近又有所不同的概念。伤残是指因损伤所致的人体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劳动能力丧失是指因损伤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功能障碍而导致的劳动能力下降或完全丧失,前者侧重于组织器官的功能障碍,后者侧重于因组织器官功能障碍而导致的劳动能力丧失。一般来讲,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程度基本上反映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两者有时是通有的,因而依据伤残等级来划分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也应该是统一的。 规范赔偿制度 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看,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对赔偿劳动能力丧失所采用的标准即不是以劳动所得为丧失标准,也不是以劳动能力为丧失标准,而是以生活来源为丧失标准。首先,按照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不是受害人受伤前后劳动收入之间的差额,因而与劳动所得丧失没有密切的关系;其次,我国法律规定了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给予赔偿,但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在这里只是受害人获得生活补助多少的依据。由于我国赔偿法采用的是生活来源丧失标准,赔偿时既不考虑受害人的教育程度,也不考虑受家人的职业特点及其他劳动能力的构成因素,因而,对我国的人身损害致残赔偿标准进行规范是可行的。 1、规定统一的赔偿范围:即各种损害致人身残疾的,应按伤残等级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需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赔偿残疾用具费,以及精神方面的损害赔偿。 2、统一赔偿的参照标准:由于我国残疾赔偿是以残疾者生活来源丧失为标准,因而制定统一赔偿的参照标准是切实可行的。但统一的参照标准并不是简单地制定一个数字来作为所有人的生活标准,而是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状况分行业、分类别确定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生活标准。本人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按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比较合理。即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状况公布该年度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生活费标准,作为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赔偿的共同参照标准。 3、规定统一的赔偿期限。现行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对赔偿期限,有两种规定,其一是终身赔偿;其二是赔偿一定年限,一般是20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为30年。相比较而言,实行终身赔偿对受害人来说是最合理最公平的,但难于计算具体年限,也不符合民事立法的法律精神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本人认为,最合理的赔偿期限为30年,并分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按年龄进行加减,这样对受害人和加害人来说都是最合理的做法。 当然,各类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案件都有其特殊性,为了处理好这些案件,在统一伤残鉴定标准及规范的赔偿制度下,可以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适当制定一些特殊条款或实施办法。
第1种观点: 一、伤残鉴定的赔偿标准是什么1、伤残鉴定的赔偿标准如下:(1)一至四级代为缴纳医疗保险,每月补贴伤残津贴,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伤残补助金由本人27个月工资按等级依次递减计算;(2)五级伤残补助金为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16个月,五至六级补贴社保;(3)七至九级伤残补助金由本人13个月工资依次递减,再根据当地标准解约时补贴医疗就业补助金。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二、伤残鉴定程序怎样走伤残鉴定程序如下:1、被鉴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鉴定申请书;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时,还应携带鉴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部门的说明;5、鉴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6、鉴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鉴定费用。
第2种观点: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发布);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一、交通伤残十级赔偿标准1、残疾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10%)×赔偿年限;2、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3、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4、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5、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6、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二、交通事故具体赔偿费用1、医疗费医疗费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2、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计算误工费应考虑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3、护理费护理费是指因护理受害人而造成的误工损失或雇用必要的护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计算护理费应考虑护理人数护理时间和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4、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支出的合理补偿。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实际住院时间为基础,参照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进行计算。5、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应当根据其伤残情况以及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是否赔偿。营养费的赔偿数额一般为每天二十至三十元;计赔营养费的时间,以恢复伤情需要补充营养的实际期限计算。但计赔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6、交通费、住宿费就医交通费、住宿费是:指在治疗伤情的过程中,受害人及必要的护理人员必须乘车、乘船和住宿所支出的费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伤残鉴定标准是可以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的,其上面详细记载了各种伤残鉴定的标准。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