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变为田地如果是因为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的内容确实发生错误的,应由发放土地使用权证的国土资源局收回错证,重新填发正确证件。根据法律规定,土地证的土地用途错误的,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发证机关予以更正。
一、村委会收回宅基地的条件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二、土地确权邻居不给签字
办理土地证有一个邻居不签字,可按照以下方法处理:在房屋建成后,当事人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然后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将地籍调查表提交给四邻签字确认,如有邻居拒绝签字,可向国土资源局说明情况,按违约缺席指界程序处理。
三、办理国有土地证的流程
国有土地证办理流程如下:
1、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申请;
2、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出让协议等材料;
3、材料审核通过后,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