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不是结案。
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人民作出起诉决定,需要查清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不起诉决定书是指人民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依法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或者经退回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的,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移送人民进行审判的决定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人民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决定不起诉,只是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可以理解为刑事案件的结案。案件如果涉嫌行政违法,要承担行政责任。如果造成他人损失等,还要承担民事赔偿等相关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对于人民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申诉。人民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机关。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提请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百二十四条 人民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第四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的起诉、不起诉决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的起诉、不起诉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指令下级人民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