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杰教育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深圳房产税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深圳房产税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来源:才杰教育

深圳房产税是按照房产的总价格来征收的,房产的总价格一次性减除30%以后所剩的余值乘以1.2%,就是当时应该缴纳的房产税的税额,我国的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只是针对城市的经营性住房的,公民在购买新房以后,从住到新房第二个月开始,就需要交房产税。

在我国规定新房产税如何计算:

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

(1)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30%)×1.2%

(2)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l2%)

以上方法是按年计征的,如分期缴纳,比如按半年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2;按季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4;按月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12。

房产税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员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的1.2%;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